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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法小课堂 | 债务人死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谁追偿?

2023-05-05 02:59:09来源: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耿某与张甲系同一个小区的居民,2021年3月,经耿某介绍,张甲向耿乙借款60000元,耿某为张甲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0月10日,张甲突发疾病去世,耿某替张甲向耿乙还款60000元。张甲去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陈某(张甲之妻)、张乙(张甲之女)、张丙(张甲之父)、崔某(张甲之母)。耿某多次就案涉债务向陈某、张乙、张丙、崔某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资料图片)

裁判结果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陈某、张乙、张丙、崔某在继承张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耿某款项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某、张乙、张丙、崔某在继承张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耿某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款项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耿某能否主张四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张甲向耿乙借款,耿某为张甲的借款提供担保,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甲与耿某之间形成的借款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2021年10月10日,耿某代张甲偿还借款60000元,耿乙为其出具证明条。耿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甲追偿。因张甲死亡,陈某、张乙、张丙、崔某作为张甲的继承人,应在继承张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60000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耿某主张的利息问题,耿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款项60000元,其有权要求被告陈某、张乙、张丙、崔某在继承张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款项。被告陈某、张乙、张丙、崔某未及时偿还款项,耿某有权向四被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实践中,若出现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债务人的继承人可能会以债务人死亡为由逃避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的灭失,债权人或者保证人均可向其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审独任审判员:金云霞

法官助理:胡雪莹

书记员:杨晓霞

编写人:胡慧

原标题:《桓法小课堂 | 债务人死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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